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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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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來源:中國證監會    時間:2019-01-17    瀏覽:56358次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凈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廉潔從業,是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忠實勤勉,誠實守信,不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條  中國證監會應當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的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依據章程、相關自律規則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廉潔從業的自律管理。

            第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承擔廉潔從業風險防控主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廉潔從業管理目標,對廉潔從業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廉潔從業管理職責的第一責任人,各級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對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潔從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合規、審計等部門的合力,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第六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并確保運作有效。

            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采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

            第七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制定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明確廉潔從業要求,加強從業人員廉潔培訓和教育,培育廉潔從業文化。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將工作人員廉潔從業納入工作人員管理體系,在遇有人員聘用、晉級、提拔、離職以及考核、審計、稽核等情形時,對其廉潔從業情況予以考察評估。

            第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強化財經紀律,杜絕賬外賬等不規范行為。對于業務活動中產生的費用支出制定明確的內部決策流程和具體標準,確保相關費用支出合法合規。

            第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職人員、客戶、正在洽談的潛在客戶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

            (一)提供禮金、禮品、房產、汽車、有價證券、股權、傭金返還等財物,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請、娛樂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顯著偏離公允價格的結構化、高收益、保本理財產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間接向他人提供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五)其他輸送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制定的內部規定及限定標準,依法合理營銷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商業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利益;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謀取利益;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近親屬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六)其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第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擾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決定;

            (二)以不正當方式影響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員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內部信息;

            (四)協助利益關系人,拒絕、干擾、阻礙或者不配合監管人員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

            (五)其他干擾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一)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自身或者利益關系人獲取擬上市公司股權;

            (二)以非公允價格或者不正當方式為自身或者利益關系人獲取擬并購重組上市公司股權或者標的資產股權;

            (三)以非公允價格為利益關系人配售債券或者約定回購債券;

            (四)泄露證券發行詢價和定價信息,操縱證券發行價格;

            (五)直接或者間接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或者個人的方式輸送利益;

            (六)以與監管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熟悉,或者以承諾價格、利率、獲得批復及獲得批復時間等為手段招攬項目、商定服務費;

            (七)其他輸送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做好輔導和宣傳工作,告知相關方應當遵守廉潔從業規定。

            第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廉潔從業內部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對責任人嚴肅處理。

            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同時按照黨的紀律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于每年430日前,向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報送上年度廉潔從業管理情況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有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在內部檢查中,發現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監管人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而未進行回避、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利益等違反廉潔規定行為的;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其股東、客戶等相關方以不正當手段干擾監管工作的;

            (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因違反廉潔從業規定被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采取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措施的。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應當同時向主管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出現第(一)(二)(三)項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移送監察、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現場檢查中,可以將廉潔從業管理情況納入檢查范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制定和實施行業廉潔從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采取自律懲戒措施,并按照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第十八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行政許可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并構成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違法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限制業務活動,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行政監管措施,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負有管理責任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其采取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其采取市場禁入的措施。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活動中向公職人員及其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向公職人員及其利益關系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從重處理:

            (一)直接、間接或者唆使、協助他人向監管人員輸送利益;

            (二)連續或者多次違反本規定;

            (三)涉及金額較大或者涉及人員較多;

            (四)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五)曾為公職人員特別是監管人員,以及曾任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合規風控職務的人員違反本規定;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通過有效的廉潔從業風險管理,主動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并積極有效整改,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的,依法免于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事后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積極配合調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責任或者從輕、減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中國證監會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規定所稱監管人員包括在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業協會、證券期貨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單位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并購重組委員會委員等。

            第二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托管人以及從事基金評價、基金估值、信息技術服務等證券期貨服務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中央紀委駐中國證監會紀檢組及系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中國證監會、相關自律組織的上述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問責。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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