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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
來源:中國證監會 時間:2018-06-14 瀏覽:59417次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重要指示,進一步加強證券期貨市場誠信建設,促進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嚴格履行承諾和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嚴格執行罰沒款決定,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經[2018]384號)《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經[2018]38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和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名單推送及異議復核程序,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逾期未全部履行公開承諾,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
(一)經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履行,仍拒絕履行或在要求的改正期內未履行完畢;
(二)其他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嚴重失信情形。
第四條 承諾方為自然人的,限制承諾方本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承諾方為單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第五條 因證券、期貨違法被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內未全部履行罰沒款繳納義務,為逾期不履行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
(一)不履行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義務,但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履行能力的除外;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防礙、抗拒執行;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
第六條 逾期不履行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限制當事人本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
逾期不履行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為單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受到限制的人員為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至罰沒款繳納完畢之日之間曾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自然人,但是證明自己對逾期不履行罰沒款繳納義務沒有責任的除外。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將擬限制名單統一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鐵路總公司)、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推送,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按照規定公示限制名單等信息,對其采取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的措施。
第八條 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規定的公示期內,被公示人可以通過中國鐵路客戶服務中心(12306)網站、民航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發布的聯系方式,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經核查對被公示人異議予以支持的,中國證監會及時通知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撤回名單。
公示期滿,被公示人未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經核查不予支持的,限制名單開始執行;公示期滿,被公示人提出的異議尚未核查完畢的,待核查完畢且確認不予支持的,限制名單開始執行。
第九條 已被執行限制名單的人員認為納入錯誤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起復核。對復核予以支持的,中國證監會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鐵路總公司、民航局移除名單。
第十條 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和逾期不履行罰沒款繳納義務當事人,其義務履行完畢的,中國證監會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鐵路總公司、民航局移除名單。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